像之可以供可以存者,供之或存之。其不能供不能存者,焚化之。
毁像焚经,罪极深重,此约可供可存者说。若不可供不可存者,亦执此义,则成亵渎。
譬如人子于父母生时,必须设法令其安全。于父母亡后,必须设法为之埋藏。若不明理之愚人,见人埋藏父母以为行孝,则将欲以活父母而埋藏之而尽孝。或见人供养父母以为孝,遂对已死之父母,仍依平日供养之仪供养之。二者皆非真孝也。
经像之不能读不能供者,固当焚化之。然不可作平常字纸化,必须另设化器,严以防守,不令灰飞馀处。以其灰取而装于极密緻之布袋中,又加以淨沙或淨石,俾入水即沉,不致漂于两岸。
有过海者,到深处投之海中,或大江深处则可,小沟小河断不可投。如是行者,是为如法。若不加沙石,决定漂至两傍,仍成亵渎,其罪非小。而秽石秽砖,切不可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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