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,在汉族地区,社会上流窜的假冒僧人较多,严重干扰了佛教界的正常秩序,损害了佛教声誉。他们用欺诈手段骗取钱财的行为,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,扰乱了社会秩序。对此,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。
关于确认汉族地区假冒僧人的条件和标准,综合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:
第一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落实宗教政策以来,佛教界僧人都在政府批准开放的寺院范围内开展活动,其生活主要来源靠宗教活动收入、门票收入、其他生产、服务、经营性收入维持。生活特别困难的寺院由政府提供生活补贴。国家政策规定,佛教僧人不准到社会上和公共场所从事宗教活动,也不准到社会上和社区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等向群众公开行乞、化缘。所以,凡是不在寺院从事宗教活动,而是在社会上以四处行乞、化缘为生者,欺诈群众钱财者,以僧人名义招摇撞骗、宣扬或从事迷信活动者,都属假冒僧人之列。
第二、遵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,凡是没有经过政府批准开放的寺院,一律不准进行宗教活动。例如,现由政府文物部门、旅游部门、园林部门管理使用的寺院一律不准设功德箱、烧香拜佛、经销宗教宣传品、宗教法器、法物等。凡是在非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佛事活动的,均属违法活动;凡是受雇并以佛教僧人的名义进行宗教活动者,同时没有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、编号,由省级佛教协会颁发的戒牒者,或者持有假戒牒、假冒僧人证件者,都属于受雇的假冒僧人之列。